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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投资基金创新与规范研讨会”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政策协调司司长张东生透露,《创业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三易其稿,目前正在进一步完善过程中。
据介绍,2001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一些新的考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以前的立法思路作了一些调整,即先研究起草扶持与规范创业投资公司的办法,调整对象仅限于公司型的创业投资基金,其他类型的投资基金另行研究。此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即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多次征求创业投资界和法学界的意见。草案形成后,又反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据透露,草案的内容共7章31条:第一章为“总章”,第二章为“创业投资公司的设立”,第三章为“创业投资公司的管理顾问机构”,第四章为“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运作”,第五章为“对创业投资公司的鼓励与扶持”,第六章为“对创业投资公司的监管”,第七章为“附则”。
张东生介绍说,考虑到《创业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律层次较低,在制定《办法》时依据《公司法》所预留的空间,制定了一些适应创业投资公司运作的条款,以促进创业投资公司的制度创新。据了解,《创业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将有九条重要制度创新,分别为:将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可以通过“有特别投票权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进行投资;通过规定“主要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实质性解决创业投资公司的私募问题;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可以实行认可资本制,从而通过出资制度创新,解决资本闲置问题;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可以实行委托管理;明确创业投资公司的管理人员或创业投资顾问机构可以获得业绩报酬;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可以设立存续期;运用税收等政策,实现“政府扶持方式由直接出资从事创业投资向引导民间资金进行创业投资转变”;对创业投资公司实行核准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