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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北京市人事局今天联合发出《关于加强人才招聘广告管理的通知》,对用人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明确规定“五不准”。
根据规定,各用人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提高聘用标准;(二)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妇女的招聘条件;(三)侵犯其他单位及求职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或以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四)以人才招聘为由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各种名义向求职应聘人员收取费用,要求求职应聘人员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五)未经应聘人员同意,擅自发布、泄露求职应聘人员的资料和信息,擅自使用求职应聘人员的技术、智力成果。
据了解,北京市还禁止用人单位发布不得招聘人员的招聘广告。对违反人才招聘广告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北京市有关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