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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河北省对不同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适用以下相关税种:
增值税
增值税以商品或劳务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共设3档税率: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3%;对于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和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单位或个人,经税务机关确定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义务人,按6%税率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免收增值税。
消费税
消费税共设11个税目25个税率(税额),从最低3%到最高45%,在生产环节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其中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营业税
营业税共设9个税目。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适用税率为8%;娱乐业适用税率为5%—20% ;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使用税率为5%。
资源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目 税额幅度
原油 8—30元/吨
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煤炭 0.3—5元/吨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盐
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额的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个人所得税
在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使用超额累进税率,从月收入额减除费用4000元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税率按应纳税的所得额多少计算,为5%—45%。
土地增值税
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如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1.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 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增值额末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和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印花税
印花税的应税凭证有:购销、加工承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数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房地产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者,税率为1.2%;地产税依标准地价合并按年计征者,税率为1.8%;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者,税率为1.8%;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者,税率为18%。
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 ,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
以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税率:船和载重汽车按吨位计征;客车以座位数或车种计征。乘人汽车10座以下的每辆半年55元;11座至30座的每辆半年65元;31座以上的每辆半年75元;载重汽车每净吨半年24元;机器脚踏车小二轮每辆半年10元;二轮每辆半年18元;三轮每辆半年24元。
关税
进口
1>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 对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设备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直至进口完毕。
3> 对1996年3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按原批准的减免税设备范围,全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 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或《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出口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的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
保税
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
国家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1)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其企业取得的利润再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若直接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退还。
3)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对外国投资者工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获得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和企业合法清算后的所得,可自由汇出境外。
5)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设有季候、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7)经营期15年以上的港口、码头开发经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对实际税负超6%的部分,实际即征即退;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外商投资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法规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0)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11)经批准设立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和产品全部直接出口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含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以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依照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在投资总额之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他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3)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4)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先进技术,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5)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原油、糖等产品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6)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 自1999年7月1日起,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3> 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4>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6>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1)对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路桥通行费、证照费外,其他收费一律减收20%。
2)外商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总金额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
3)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依法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经省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减免地方政府收缴的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征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供排水、燃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其他合法收费按现有规定的最地标准收取。
4)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的额。
5)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成果,与国内自行研究开发的同类成果享有同等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法定权益,其研究开发的成果可以向国内外转让。
6)外商参与我省现有企业的改组改造,扩大资本投资,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 外商购并我省企业,凡25%以上并办理法定手续的,该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承包、租赁国有企业的,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2> 国有企业已经批准的部分自产入股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资产评估价值,对外谈判成交价格允许上下浮动,成交价低于评估值10%以下的,可由企业自主决定;低于10%—20%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超过20%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作为资本举办其他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十年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在我省张家口、承德等贫困地区投资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在本省的管理权限内参照执行国家有关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
8)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地使用方面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 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免缴南水北调费。
2> 对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场地使用费。
3> 对外商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环境保护产业和旅游产业项目,以及对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的生产型建设项目用地,经申请,依法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并逐级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
4> 对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其场地使用费可以按每年每平方米2元征收;经省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以适当减免。
5>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取得,也可以通过合作、转让等方式取得。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费从批准用地之日起五年内不作调整,以后视情况适当调整。每次调整的间隔期不少于三年,调整幅度不大于原标准的20%。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的,使用期间不作调整。
6> 省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城市用地范围内分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后,由各设区市根据具体项目的用地情况供应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