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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中国十大名牌服装”企业湖北美尔雅集团公司无奈“走麦城”。在连续3年效益滑坡后,美尔雅集团去年首次出现1.1亿元巨额亏损,流动资金枯竭,产品大量积压,今年1至5月亏损继续加剧。
总资产23亿元的美尔雅集团位列我国服装行业十强。1986年开始起步,凭借灵活的经营机制,引进外资借船出海,创造了“内地可以超越沿海”的效益奇迹,年利润最高达1亿多元,年产中高档西服80万套、时装330万套,每年70万套的西服出口量位列全国之首。随着湖北及黄石市亏困企业增多,地方政府要求美尔雅“以优带劣、加速扩张”,明星企业逐步背上了沉重包袱。
在地方政府“主导”下,1991年至1997年,美尔雅先后兼并了黄石第二制药厂、黄石钉丝厂、黄石毛纺织总厂等7家濒临倒闭企业,涉及房地产、制药、五金、纺织等多个行业,付出了2.27亿元的巨额代价。应有关部门“要求”,又为黄石毛纺织印染厂、金野集团等4家企业提供外汇贷款担保,逾期贷款本息合计已超过500万美元。
美尔雅1997年1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按有关领导要求,湖北蒲圻纺织总厂、湖北服装鞋帽公司等4家企业捆绑进入上市公司,集团承担债务及不良资产2亿多元。没有任何产值和利润、负债累累的4家亏损企业被包装成盈利大户,虚增产值2.8亿元,虚增利润7342万元,虚增股本3250万股,分别约占上市公司产值、利润、股本的1/5。造假付出了高昂成本,几年来上市公司多交各种税收4000多万元,不得不忍痛再掏6600万元将虚增的股本收购。
1999年2月,黄石市政府因财政吃紧,将建了一半的磁湖山庄酒店强塞给美尔雅,企业多方筹资5000多万元再投入。去年酒店营业亏损1000多万元,陷入困境的美尔雅因此雪上加霜。
16年来,美尔雅累计上缴税收3亿多元。而政府多年的行政干预又使其频频掏钱“买单”,白白支付了6亿多元巨资。
解读“美尔雅悲剧”
美尔雅,一度凭着灵活的经营机制,引进外资,借船出海,跻身“中国十大名牌服装”行列,创造了令人眩目的效益奇迹,成为中国有影响的大型现代化服装企业,总资产达23亿元,西服出口全国第一。从美尔雅的发展轨迹中,经济界人士一度看到了“内地可以超越沿海”的希望。
加入WTO为中国纺织业开创了又一个春天,但由于近年来地方政府一系列违背经济规律的干预行为,美尔雅陆续被捆上一个个沉甸甸的包袱,从而演出了“盲目兼并、造假上市、侵权重组”等系列悲剧,企业发展动力不断衰减,“超越沿海”更成为奢谈。
春天是飞翔的季节,沉重的翅膀却使美尔雅举步维艰,生产经营正步入“冬季”。经过连续三年的效益滑坡后,去年首次出现了1.1亿元巨额亏损,今年效益继续走低。
美尔雅“惨败”,并不表明“超越沿海”梦想的终结。但其沉浮的轨迹,对渴望加快发展的中西部地区来说,具有普遍的警示意义。(江时强 张先国 詹国强)
明星殒落谁之过
湖北美尔雅集团由明星企业跌入巨亏深渊的报道,令人惋惜,也发人深思。美尔雅集团凭着灵活的机制,曾创造过许多业绩神话,但由于地方政府一系列违背经济规律的盲目干预,被迫干了许多荒唐事,从盲目兼并收购,到提供外汇担保,再到与亏损大户捆绑上市,美尔雅因此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最终由于不堪重负,垮了下来。
我们的政府在计划经济时代是“全能政府”。尽管从改革伊始,就明确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政企分开,但目前在不少地方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现象依然存在,企业经营自主权仍未完全落实,即使是对上市公司,一些政府部门也还是以行政管理为主。政府部门职能不清、越位、错位现象严重。不少政府官员对企业仍习惯于包办一切,用行政手段代替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决策。美尔雅集团的许多兼并、收购和担保、捆绑上市行为,多数都不是企业根据市场调查,进行冷静客观分析论证的结果,而是一些政府部门硬性要求,企业不得不硬着头皮执行的。这说明,如果政府部门不彻底转变职能,政企仍然不分,国有企业的活力就无从谈起,即使实行了股份制改造,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要消除政府的越位、错位现象,首先要明确界定政府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基本职能是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和市场秩序,进行客观调控,消除市场失灵的影响,而不应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尽管作为一个转轨国家,我们各级政府还要承担国有企业改制、亏损企业脱困等过渡性职能,但政府在行使这些职能时,一定要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的自主权,不能不问青红皂白,一厢情愿地发命令、下指示,让企业违心地干不愿干的事。
要消除政府职能的越位、错位现象,还要推进产权改革。政府部门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是政企难以分离的主要根源。要使政府不干预企业,实现政企分开最重要、最关键的是进一步改善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消除“一股独大”的现象,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在此基础上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只有这样,才能限制和约束一些政府部门的随意干预行为。
消除政府的越位、错位现象,还要依法规范政府的行为。要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规范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范围、方式和程序,把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只有实现了法制化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作为独立法人的权益,扼止一些部门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胡乱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