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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证券)与中国证监会的纠纷又有新进展——浙江证券董事长项建中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日前已审理终结,中国证监会决定维持原处罚不变,对项建中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去年年底,中国证监会以浙江证券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操纵“钱江生化(相关,行情)”股票价格等行为违反《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为由,对浙江证券进行了警告和处罚:取消其自营资格,罚款5亿多元人民币。而相关当事人,浙江证券原董事长林益森、现任董事长项建中、总裁郭良勇、杭州平海路营业部负责人吴依民等,也分别受到证监会的警告和3万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处罚。项建中为浙江证券现任董事长,证监会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今年3月,浙江证券因不服中国证监会的5亿元罚款,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书(该事件本报5月9日已作报道);而浙江证券现任董事长项建中则以个人名义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据了解,项建中不服处罚提出行政复议的理由如下:虽然其拟任浙江证券董事长,但由于中国证监会未批准授予其证券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浙江证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证券业务经营许可证中的法定代表人无法变更登记,因此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董事长,不应受到行政处罚;实际管理的时间很短;主观上没有违规操作的恶性;在行动上缩小了违规后果;处罚的证据不足;处罚的法律适用不当。
中国证监会受理项建中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对此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于4月底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
证监复决字为[2002]第15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出——
中国证监会经审理查明:项建中于2000年5月24日经浙江证券二届六次董事会选举为公司董事长。浙江证券未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项建中自2000年5月起,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在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期间,浙江证券下属杭州平海路营业部、杭州保俶路营业部、上海昆山路营业部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
证监会认为:项建中是经浙江证券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董事长,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虽然浙江证券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但是并不能否认申请人担任董事长的事实,其已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且在调查、听证中也承认其董事长身份。因此,项建中关于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董事长、不应受到处罚的主张,证监会不予支持。浙江证券下属营业部从2000年1月至10日,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其中2000年5月以后,是项建中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的期间,浙江证券继续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项建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对公司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另外,项建中提出其实际管理时间短,主观上没有违法的恶性等主张,证监会认为《处罚决定》已充分考虑了相关理由,在依法处罚时,采用了最低限处罚幅度。
证监会认定,《处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186条规定对申请人予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申请人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