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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日前对2001年9月18日发布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股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事项进行了修改补充。根据修改后的审核标准,又有三种情形将导致发行申请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这3种情形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发生重大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公司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公司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修改后的审核标准还规定,拟发行公司如最近一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一年的净利润或盈利预测数,或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公司承诺的收益率,由证监会发行部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
该审核标准还规定,拟发行公司若出现下列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情况,即:申请增发的上市公司申报时前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同时公司本次发行前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且本次发行前最近一年净资产收益率低于前一年净资产收益率;申请配股的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由证监会直接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无需提交发审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