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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申购新股有关文件的最新规定,各基金管理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基金申购股票后,单只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虽然基金特权已有所改变,发行人对证券投资基金申购新股已经有所限制,但这是向有利于基金的方向改变,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定金申购并没有取消。发行人原先对基金申购新股并无制约,但自去年基金利用享有普通投资者所没有的信用交易特权,发生类似"青啤"、"深高速"申购事件侵害其他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后,直到海油工程招股才首次对基金申购提出限制。之后上市公司无论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还是增发新股,都对基金提出了申购限制,但并没有取消交部分定金申购的特权。
其实,基金特权的关键不在于申购量超过净资产的10%,而是基金不全额缴款的"透支申购"行为。因为只有增发的股价较低,上市后有可观的涨幅时才会吸引基金巨量申购,这样往往同样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申购,使得中签率较低。实际基金获得配售股票的市值并不会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如果申购价格较高对基金没有吸引力,基金也不会动巨资申购,所以不会轻易超过10%。若真是所获配售量超过净资产值的10%,那么也会有承销商自动给调节成不超过10%。因此,基金真正的特权不在于申报量的大小,关键是在于不全额缴款申购,属于透支申购,这种信用申购行为严重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其危害要远远大于巨量申报。
因此,公平合理的做法应该是:申购申报量不受自身净资产10%的约束,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当次股票发行总量。但各基金管理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基金申购股票后,单只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但是,基金的实质特权----交部分定金申购应予取消,基金申购时要与网上投资者一样全额交款,这样才体现出公平原则,以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