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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法律修正案。
据悉,本次对现行《商检法》从6方面进行了修改:
将实施法检的目的由“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修改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将“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名称修改为“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将法定检验的内容由原来的检验商品规格、数量、重量等,修改为“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将检验的依据修改为“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删除了按照外贸合同约定标准检验的条款,明确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认证同国内产品认证实施统一的管理制度,解决了非国民待遇问题;增加了关于商检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条款。
另外,对原《商检法》中与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如关于复验、复议制度,此次也做出了修改;对“法律责任”做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据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介绍,1989年8月1日实施的原《商检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因此,修改《商检法》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