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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武汉一家电器商场以一元钱将原价为1680元的空调卖给当日购买同一款空调的前5名顾客,在当地引起一片轰动。
一千多元的空调一元钱卖掉,商家并不是弱智,其最终目的是让“上帝”将其荷包中更多的银子掏出来。当天奔着那5台一元钱空调蜂拥而去想捡便宜的“上帝”们带来该商场销售量的急剧增长(据说比往日增长150%),并反映在利润和对竞争对手的排挤上,才是商家要追求的效果。但是,从经济和法律上分析,一元钱空调这种促销方式其实是一种不正当销售行为,它基本上将近年来我国家电行业的恶性竞争推向了极致。
市场经济的一个最基本功能是优胜劣汰,而这种不正当销售行为违背了市场经济竞争机制,达不到优胜劣汰的目的。不正当销售行为者为了防止或取消竞争,暂时在一定范围内收取比成本还低的价格,不仅给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设置了障碍,而且通常也会使竞争对手的销售额直线下降,给其带来生存上的危险。这种以一时的经济实力和狡猾的促销策略为基础的价格战,极易导致低水平垄断和市场操纵。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这种硝烟不断的价格战不断为洋产品在中国长驱直入、所向披靡制造机会,中国企业还会失去进入世界市场的入场券。
我们的政府和企业很少用经济原理对这种价格战进行深刻思考,在法律层面对这种行为的规范就更为欠缺。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销售行为”作出了立法界定,但多限于禁止性规范,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手段,也无配套的诉讼机制来提供司法救济。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有关“掠夺性定价”、“不正当贱卖”、“倾销”、“操纵市场”的法律相当健全。它们既有法律责任也有救济手段,不仅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为反不正当销售行为提供了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
当不理性的消费者为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欣喜若狂时,企业和政府没有理由也跟着不理性。因为在这里,一个企业的权利已被另一个企业严重侵犯了;而政府则没有尽到对市场监控的职责。市场经济有其内在的运行规律,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守这些运行规律,一旦越轨,我们的法律就应有能力很好地矫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