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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服务业在中国入世开放十大领域中,是非常引人注目的:中国严格区分了资本项目的开放与证券服务市场本身的开放,在中国入世的七项承诺中,没有承诺对外资开放中国的A股证券和债券市场。但在市场准入和商业存在方面,做了很大减让,如允许外国金融公司在基金管理企业中持股33%,3年后增至49%,中外合营证券公司中外资可占33%股份。在中国的实际承诺中,银行业、保险业与证券业的业务之间存在一些界限模糊的业务,事实上也已对外资开放。
可以说加入世贸组织后,在金融服务开放方面,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对外资证券机构采取了市场开放的政策,承担了一系列义务。相对应的问题是:中国的证券服务业,能否走出国门,如何走出国门?
世贸组织有九大基本原则,即成员国享有无歧视待遇、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贸易自由化、市场准入和互惠、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和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等。按照上述原则,中国的证券行业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尚处于不对称的地位。这有中国自身的原因,也有其他谈判方的原因。中国作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如何去利用规则,以竞争主体的面貌参与世界经济竞争,既是政府,也将是中国证券行业面临的崭新课题。
能否走出国门,要考虑中国的证券公司在未来若干年内,能开展哪些国际业务问题,要考虑我们的业务哪些有国际竞争力。如果对中国证券公司在不同成员国或地区现有国际业务的现状与特点进行深入分析,就会发现,多年来中国证券公司国际业务范围主要涉及了B股和H股等外资股的交易、发行与研究,海外基金与受托资产的管理、信息咨询、涉外财务顾问等,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开展这些业务的操作难度还是很大的,从运作上看,缺乏打入国际市场的经验,没有或只建立了很有限的海外分支机构,且多数为代表处,规模小,实际业务少,与真正走出国门还有很大差距。
能否走出国门,同时要考虑其他成员国的接受能力,要对成员国现有承诺与减让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分析。在美国,证券发行方面,联邦法禁止发售以洋葱为标底的期货、期权及期权期货。在联邦债券发行方面,逐步消除了对外国公司在本国发行证券的限制条款;在欧盟,如比利时,除非某些特殊业务(如大宗股票交易),金融机构开展证券交易业务必须通过设立于比利时的交易所进行,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公司需要设立在比利时;在意大利,外国机构的中介机构不能提供证券咨询服务。通过电讯或其他信息化手段,对公众提供有关证券分销服务以及有关的证券服务,需要获得股票交易所委员会的批准。参与证券研究、资产管理和证券托管、并购、公司重组、管理层并购、风险投资等业务领域,需建立一个公司实体;在德国,发行以德国马克为标价的证券,只能由设立于德国的信贷机构,无论是子公司或分公司,执行主要管理人角色。
当然,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有特别的规定。惟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出生的自然人以及在过去7年在香港生活超过5年的居民,可以成为香港交易所的会员;惟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成为香港期货交易所的会员。
在世贸组织发达国家成员中,如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这些国家的承诺水平相对宽松,减让水平较高,在承诺减让上一般没有什么很特别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门槛较低,市场机会多,但由于本地金融服务市场成熟发达,中国的证券服务商很难抢占市场;而发展中国家或者曾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的国家,如东南亚一些国家,从金融安全的角度出发,对某些类型的服务形式的市场准入进行了限制,对资本参与以及对外资股参股比例、经营形式和业务范围也进行了适度限制,这些国家的承诺水平也相对严格与细化,减让水平较低,往往有较多限制性条款,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多,门槛高,市场机会少,但由于本国金融服务市场不发达,与中国同属新兴市场,中国证券服务商开展业务难度相对较小。
所以考虑中国的证券服务业如何走出去,应该采取实事求是、分层次、分阶段的策略。在目前情况下,在地域选择上,应该将主要目标瞄准我国的香港或东南亚、东北亚等国家和地区,尤其是有华人背景的国家和地区,逐步向美国、欧盟等国家渗透;业务选择上,中国的证券公司应该可以加强基金管理服务、现场或基于互联网络的代理交易服务,并逐步向股票承销业务和财务顾问业务渗透,这将是中国证券公司走出去的主要业务方向;在机构设立上,应该采取先建立分支机构,了解对方的文化与业务规则,培养有国际经验的员工,逐步开始参股国外金融机构,最终实现中资独资证券服务机构的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