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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在采矿业、建筑业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与其订立“生死合同”,企图逃脱安全生产责任的做法,中国拟通过立法予以禁止。
今天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安全生产法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今天在此间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就安全生产法草案修改情况作了汇报。
据了解,订立“生死合同”的企业,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往往只给受害人或其家属很有限的钱,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李伯勇说,针对上述现象的存在,法律草案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李伯勇说,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了依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安全生产法是必要的,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尽快通过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