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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蓝光电梯公司向鼎鼎大名的韩国LG株式会社索赔1亿元,蓝光认为“LG”商标侵犯了该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这是市高院今年一审审理的首例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蓝光公司称,蓝光电梯于1991年取得了“LG及图形”注册商标,而“LG”为蓝光的汉语拼音首个字母缩写。韩国LG株式会社从1997年开始在中国内地批量销售电梯,使用与蓝光“LG”注册商标相近的商标,侵犯了他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韩国LG则认为,其使用的商标与蓝光注册的商标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图形存在显著区别。此外,LG商标是LG集团的象征性标志,已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注册,并不存在侵权行为。由于调解破裂,法官宣布择日再审。
随着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逐年增高,市高院一审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标的由3000万元调整到国内企业1亿元以上,涉外企业8000万元以上,这样一审到市高院的案子就明显减少,去年一年审理了4件。但市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程永顺也表示,随着企业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今后这样大标的索赔额的案子会越来越多,这将给知识产权的审判带来一定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