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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服务
尽快颁布现有医疗机构改革方针政策的实施细则,并详审方针政策,以使所有细则符合中国的入世承诺。
允许建立外国独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至少要提高外国投资在合资机构中的参与份额。
允许那些成功而有信誉的外国投资医疗卫生机构在中国建立分支机构,确保形成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
建立质量认证体系,最好是主动加入APEC的质量认证体系并在亚太地区加以推广。
信息技术
建立真正独立的管制机构,其职能不应冲突。在电信业内引进具有实质性和广泛意义的竞争,改变目前仅几家与政府有密切关系的大公司参与市场的情况。
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建立公众评议机制,以避免发生意料之外的政策摇摆不定现象,进而影响基于市场的规划和投资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防止政府机构在取消投资表现规定方面出现倒退行为包括国产化规定、进口和生产配额及对出口的规定。
保持技术中立,对经营者所采用的设备规格和相关标准既不强加指定,也不对其行为进行禁止。
促进三网融合,即有线电视和电信网络的相互渗透,促进网络发展,鼓励厂商为中国用户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允许外商股权进入其中,允许外商参与标准制定。
允许外国公司参与信息技术行业标准的制定,积极争取双边和多边互认协议。
确保国务院18号文件的实施规定及半导体和软件业方面的法规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的国内外公司一视同仁。
保险业
执照发放的决定应当快速、透明,并坚持以公布的审慎标准为唯一标准。
内设分支机构应只取决于地域限制的分阶段取消计划,不再要求进行额外的执照申请或施加其他未公布的要求。
着重制定偿付能力、消费者保护以及欺诈防范等方面的规章。在公司管理中应当包含商业性及竞争性决定。
向消费者提供信息,使其能够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出独立判断。
不断提高销售代理人的标准,并进行足够的测试,以保证新代理人的充分流动。
与其他相关决策部门和单位密切合作,扩大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范围。
扩大与保险相关的市场“试点”的种类,或养老与健康保险相关的实验项目。
为吸引并支持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允许更多的国际银行、保险公司、信誉评定机构、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的服务提供者进入中国市场。
向中国保险业和保险受益人介绍各种损失控制服务的价值,使人们了解它们在确定风险、减少事故、提高建筑与作业的安全性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媒体和娱乐
实施有效的执法,打击媒体产品(电影、书籍和音乐产品)的盗版现象。
制定明确的条例,使新的著作权法成为著作权保护的有效手段。
为媒体与娱乐业制定更为明确、更加透明的法规,明确确定由哪些监管机构负责管理哪类商业活动,并制定明确的申请办理时间表。
废除只适用于外国媒体公司和外国人的有差别对待性质的法规,如投资、公司注册、制作及许可审批方面的配额和限制。
改革电影发行体系,实施计算机跟踪和报告票房的专业标准,鼓励大的电影连锁集团之间开展良性竞争。
明确并颁布所有审查要求,允许各电视台根据国家的指导方针审查自己制作的节目,以此下放审查的控制权。
医疗器械
由单一的政府机构,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统一的注册监管,以避免重复检测和多余的审批。
加倍努力实现医疗器械法规体系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全球协调工作组建议使用的质量体系要求是保证只有安全优质的器械获得市场准入的有效模式。
通过贯彻“自愿行业早日自由化协议”,取消医疗器械的进口关税。
将医疗器械从不鼓励进口目录中删除,允许医院申请免税。
允许私人医院和盈利性医院自主决定其采购程序。
制药业
建立一个及时审批机制,使中国融入多中心的全球药品试验大潮之中。
在国外尚未签发自由销售许可证之前,即可开始在中国办理药品注册。
承认国外的注册资料。
采取更为严厉的打假措施,加大处罚力度。
为医院招标保留“创新药品”类别。
建立全国分销许可制度。
运输与后勤
允许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经营车辆运输和仓储业务。
协调目前的海运法规,与国际标准达成一致。
允许更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投资于中国市场,增加其航班次数,并允许它们在中国的机场处理自己的货物。
延长目的地机场货运站接收快运货物的时间,重新审查税收标准并使其与国际标准达成一致。
放松对外国搬家代理机构的限制,取消对进入中国的家用旧货的进口税。
采用国际通用的海关运营管理方法。
会计服务
应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的收取方式改为对每个单独的注册会计师收取单一的会员费。
在新的法规、规则和标准出台前,应留出一段时间进行咨询。而且,应该让行业协会中的专业人员参与这些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
应允许有资格的外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外资独资的分支机构和合资企业,而不必关闭其代表处;允许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同合资企业和成员企业建立有约束性的合同关系,并允许它们自主地选择中国的合作伙伴。
广告业
在中国广告协会、注册广告商协会、世界广告商联合会以及国内和跨国广告机构和生产商之间,建立协调的、正式的交流机制。
取消现行的国内及跨国公司税前广告支出的上限。
在通过可靠的国际行业协会或审计公司认证的情况下,允许企业进行有关中国市场占有份额的广告宣传。
法律服务
明确聘用的限制条件,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聘用中国籍注册律师作为其执业律师。
明文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中国代表处有权就法律允许其提供的所有服务收取费用。
对于对包括建立中外合资律师事务所等领域有影响的立法,提供草案,并允许外国事务所对其发表意见。
取消对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执业经验的限制要求。
颁布实施细则,使事务所能够根据税收法规向客户开具正式税收发票。
取消申请过程中需提交合伙协议副本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