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正式公布,央行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立即对已设立的中间业务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其中,尤其对商业银行代理证券业务提出特别严格的要求。
规定说,商业银行开办代理证券业务,属受托代理性质,应与委托方签订业务协议,明确义务与责任:商业银行既不是发行人,也不是有价证券的买卖人,只负责经办代理发行、收款、付息、资金转账等事务,从中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资金交易损失、还本付息等责任。
根据《规定》,为防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目前商业银行不能开办代理股票买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