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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也有些年头了,然而,消费者在合法权益遭到不法商家的侵犯后,仍然是那样的无助与无奈,不法厂家依然是春风得意,笑看落花。何也?法律没有找到不法商家的软肋,有限的法律制裁对不法商家来说,只是隔靴搔痒,而消费者却为此耗时耗力。那么,商家最怕的是什么?无利可图!我认为,在实体法上,这种制度应该是惩罚性赔偿,而在程序法上,应该是公益代理诉讼和小额诉讼法庭。
惩罚性赔偿
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在加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判决其给予受害人超过损失额的赔偿。商家侵害的是众多消费者的利益,但是不可能每一个消费者都会起诉或要求赔偿,如果没有惩罚性赔偿,商家总会有利可图,从而不足以有效地制止其继续实施该不法行为。因此,每一案例中,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该是:消费者的损失×(受损害消费者人数÷可能提起诉讼的人数)。
假如不法商家获利100万元,受害的消费者达到100人,但是可能只有两人起诉,现在假如其中一人起诉,此人遭受了1万元的损失,那么,惩罚性赔偿就应该达到50万元。
有人可能会说,这样太便宜了该消费者。是的,对该消费者来讲,确实他获得了远远超过其损失的赔偿,但是,法律却达到了有效制止不法厂家继续不法行为的目的,而这恰恰是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再者,在别人都忍受的情形下,该消费者以自己的成本提起诉讼,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去完成一项本来应该由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来完成的任务,国家法律因此给予其额外的奖励也是合情合理的,相对于国家支付大量的金钱,通过专门的公务员队伍去监督、处罚,仍然是有效益的。
美国等国家的惩罚性赔偿都非常高,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让不法商家无利可图。相比而言,我国“消法”第49条并不是真正的惩罚性赔偿,它只是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价值100元的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商品造成了1万元的损失,但是根据“消法”,却只能增加100元的赔偿,其惩罚性是微不足道的。所以。“消法”第49条有必要进行修改,规定在商家存在欺诈等恶意或其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受害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比例,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公益代理诉讼制度和小额法庭
商家的不法行为往往造成了许多人的损失,但是由于受害群体的分散性,单个损失可能微不足道,也许只有区区的几十元。而如果提起诉讼的话,
可能仅诉讼费就超过了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又要耗时费力。消费者个人起诉的单位成本相对来讲是非常高的。除非该消费者想借此扬名,或非要较真,一般的消费者总是望而却步的。而联络其他消费者组织起来联合起诉也比较困难,单个的消费者缺乏组织的能力。在此情况下,也许忍耐就是消费者个人的最佳选择。
许多不法商家也正是看透了这一点,才敢对单个的消费者肆无忌惮。建立小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使类似的案件在公正的基础上能够快捷地审理解决,切实降低消费者的诉讼成本,无疑有助于消费者诉讼的提起。同时,由于不法商家在此情形下给社会造成的整体损失是巨大的,为了社会利益,相应的机构,如消费者协会、律师事务所等也有义务提起公益代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