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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制定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同时颁发了《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第一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制定指导意见》(全文见第八版)。这意味着以《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形式的层次分明、内容协调的基金监管法规将陆续出台。
《通知》指出,自《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证监会先后颁布实施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1-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对保障基金规范、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基金业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上述有关规定在法规形式和内容上逐渐暴露出一些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为进一步促进基金的规范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证监会决定根据监管工作和市场发展的需要,逐步修改、替换上述实施准则及有关规定,并对法规形式进行调整,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的形式,最终建立起层次分明、内容协调的基金监管法规体系。
《通知》指出,《指导意见第一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制定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试行)同时废止。已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公司章程的修改工作,已批准筹建或拟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起草公司章程。新设公司的章程应报证监会核准,同时报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司成立后修改章程的,应报证监会备案。